高企政令通 | 省财政厅再发制造业贴息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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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企政令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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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  读

通知内容:《江苏省制造业融资租赁财政贴息实施方案(2025年)》

贴息对象:制造业企业、专精特新企业




02
通  知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推动大规模设备更新的决策部署,按照《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财政厅等部门关于加强财政金融协同支持实体经济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苏政办发〔2025〕11号)要求,用好财政贴息政策,引导融资租赁行业更好发挥“融资+融物”金融服务功能,加力支持江苏制造业企业设备更新和技术改造,制订本实施方案。




一、贴息方案

本方案主要对符合条件的制造业企业直接融资租赁业务(含直接租赁转售后回租,以下统称“直租业务”)实施财政贴息。

(一)贴息对象

符合以下两类标准的企业所发生的直租业务均可享受制造业融资租赁财政贴息。

1.制造业企业。具体指企业工商登记行业类别属于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 4754-2017)“C 制造业”项下的企业。

2.专精特新企业。具体指处于有效期内的国家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和省级专精特新中小企业,企业工商登记行业类别不限于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 4754-2017)“C 制造业”项下。

(二)贴息范围

设备承租企业向金融租赁和融资租赁公司(以下统称“租赁公司”)承租设备,符合条件的直租业务发生的相关支出可享受一定比例财政贴息。外币购入的直租设备,须折算成人民币测算。

纳入贴息范围的租赁合同须同时符合合同年利率不超过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2倍(合同期限超过1年时参考5年期LPR)以及合同年化内部收益率(IRR)不超过8%两个要求。

(三)贴息原则

1.比例固定。对于贴息项目给予年化2个百分点贴息,贴息资金由省和设区市财政各分担50%。同一笔直租业务在贴息年度内获得的贴息总额不得超过实际支出利息。

省级贴息金额=单笔放款实际付息对应的本金金额×1%×(每段贴息期间的实际付息天数/365)。本金有变化的,须分段计算,加总贴息。

2.上限控制。单个项目年度贴息资金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同一企业多个项目符合贴息条件的,分别测算贴息金额,单个企业年度贴息资金累计不超过2000万元。单个企业同时享受制造业贷款财政贴息支持以及制造业融资租赁财政贴息支持的,年度贴息资金累计不超过3000万元。

3.加强联动。获得贴息的融资租赁项目,可同时申请省级出台的担保等政策支持,符合条件的项目仍可申报江苏省制造强省建设专项资金等项目补助。

(四)贴息期限

2025年起发生的符合条件的直租业务可享受贴息支持。贴息政策发布前已签订租赁合同、贴息政策期间发生直租利息支出的,租赁公司按要求与企业签订合同补充协议后,也可纳入贴息政策支持范围。

贴息政策暂定执行至2026年如政策执行成效好,将视情况延长执行期限。


二、实施流程

(五)贴息项目认定

1.确定租赁公司范围。金融监管部门(包括中共江苏省委金融委员会办公室和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江苏监管局,以下统称“金融监管部门”)按照归口管理的原则,分别确定符合条件的融资租赁公司和金融租赁公司试点名单。租赁公司向金融监管部门提交《租赁公司承诺书》(格式详见附件1)后,方可有序开展租赁贴息业务。

2.签订信用承诺书。租赁公司在开展贴息业务时,应要求企业签订信用承诺书(格式参考附件2),并须与企业以合同补充协议等方式明确,在财政贴息政策期间,由财政对符合条件的企业补助2个百分点利息。

3.租赁公司报送贴息项目。租赁公司自主开展直租业务,对照本实施方案确定贴息项目,根据贴息金额测算规则测算所需贴息资金,并报送归口金融监管部门。租赁公司提交贴息申请时,需同步提交租赁合同、设备购置凭证、向承租方收款凭证等(格式详见附件3)。

4.监管部门汇总。金融监管部门根据租赁公司申请,加强贴息项目备案管理,及时归集贴息项目数据,并正式汇总报送省财政厅。

(六)贴息资金拨付。

1.财政及时拨付贴息资金。省财政厅根据金融监管部门汇总报送的贴息项目清单及贴息金额,分上半年和下半年两次对各租赁公司拨付贴息资金。省财政厅将贴息项目信息及时推送设区市(贴息项目按照承租企业工商登记地址进行分配),设区市根据贴息项目清单,结合省级统一部署规定,统筹做好贴息资金安排并按时拨付贴息资金。

2.租赁公司及时兑现贴息资金。租赁公司收到财政部门拨付的贴息资金后,于5个工作日内将贴息资金拨付至承租企业,并将贴息资金兑付情况及时报送金融监管部门和省财政厅。


三、强化服务监督

(七)加强“免申直达”

贴息政策采取免企业申报方式,财政、租赁公司、金融监管部门要切实加强惠企服务意识,推动政策“免申直达”。各级财政、工信、金融监管部门以及租赁公司要持续加强政策宣传,扩大企业知悉范围。

(八)加强资金管理

租赁公司发挥专业优势,防范项目风险,强化全过程管理,确保直租业务真实发生、贴息资金数据准确、政策执行符合规范。金融监管部门要切实发挥行业主管部门作用,细化工作举措,加强对租赁公司指导和监管。租赁公司和承租方不得虚构租赁资产、虚假交付,不得变相融资或新增隐债。

严禁虚报、冒领、套取、截留、挤占、挪用贴息资金,确保财政资金安全、合规和有效使用。各方积极配合开展省级抽查工作,如发现违规开展直租业务或违规使用贴息资金的,取消享受贴息政策资格,追回财政贴息资金,并依法依规追究相应责任。


四、联系方式及附件

政策咨询:省财政厅工贸发展处,02583633103

省委金融办地方金融监管一处,025—83338095;

省工信厅综合规划处,025—69652839;

江苏金融监管局非银机构监管处,025—84090652。

附件:

1.租赁公司承诺书

2.企业信用承诺书

3.××租赁公司关于申请江苏省制造业融资租赁财政贴息资金的报告

江苏省制造业融资租赁财政贴息实施方案(2025年).p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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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 江苏省财政厅

编辑 | 王   媛
审核 | 李晶晶
发布 | 王   媛
法律顾问 | 江苏联盛(无锡)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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